驾车路线:全程约92.8公里
起点:建三江建设局
1.佳木斯市内驾车方案
1) 从起点向正西方向出发,沿佳抚路行驶550米,左转进入胜利大街
2) 沿胜利大街行驶3.7公里,稍向左转进入Y406
3) 沿Y406行驶820米,朝建虎高速方向,右转
4) 行驶2.8公里,朝哈尔滨/同江/G1011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5) 沿匝道行驶300米,直行进入建鸡高速
6) 沿建鸡高速行驶17.8公里,朝哈尔滨方向,稍向左转上匝道
2.沿匝道行驶940米,直行进入哈同高速
3.沿哈同高速行驶40.3公里,在富锦/绥滨出口,稍向右转上匝道
4.沿匝道行驶360米,右前方转弯
5.鹤岗市内驾车方案
1) 行驶1.1公里,左转进入S205
2) 沿S205行驶2.8公里,直行进入S205
3) 沿S205行驶14.7公里,左转进入S312
4) 沿S312行驶4.1公里,直行进入绥嘉路
5) 沿绥嘉路行驶1.2公里,稍向右转进入松滨大街
6) 沿松滨大街行驶1.4公里,到达终点(在道路右侧)
终点:绥滨县
黑龙江省森林植物园保护条例*一条 为了加强黑龙江省森林植物园(以下简称植物园)的保护,充分发挥其科研、科普、教育、示范基地作用及调节城市生态环境和休闲观赏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植物园位于哈尔滨市动力区,总面积136公顷,其范围以*批准的建园规划为准。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与植物园有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植物园行政主管部门。植物园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植物园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保护植物园植物资源、设施及其生态环境,开展森林防火和病虫鼠害的防治工作;
(三)搜集、保存珍稀森林植物物种和种质资源,引入和繁育优良苗木、花卉;
(四)组织和开展林业科学研究、生态环境监测及林业科学知识和森林生态功能宣传教育,开展森林生态旅游,为社会科研、教学、参观、考察提供服务;
(五)对破坏植物园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第五条 植物园的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省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六条 植物园所在地的市、区人民政府对植物园负有保护责任,在植物园的保护和建设方面应当给予扶持。
植物园管理机构应当遵守所在地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有关社会事务管理等规定。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植物园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举报和控告的权利。
鼓励国内外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合资、合作、捐赠、认养等形式,参与植物园的保护以及与植物园发展规划相一致的建设。
对植物园保护、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 编制和调整植物园建设发展规划应当本着保护*一、引繁并重、布局合理、长短结合、持续发展的原则。
经批准的植物园建设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第九条 植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对植物园内植物及时进行记录管理,建立栽培及资源管理档案。第十条 植物园应当开展本省及东北地区野生珍稀濒危植物迁地保护工作,引种、驯化和培育与当地生态环境相适应的温带、寒温带优良植物品种,提高科研、科普、旅游、观赏价值。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少植物园面积或者改变林地用途。
不得在植物园内新建城市公用设施。已建的城市公用设施需要维修、改造时,有关单位应当事先向植物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与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对因施工毁坏的植被和设施,应当依法赔偿。
植物园内不得建设与植物园建设发展规划不一致的建筑物和设施,已经建设的,应当拆除。第十二条 在植物园内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拍摄影视作品等活动,应当事先向植物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
确因科研需要对植物进行采样的,须经植物园管理机构批准,由植物园管理机构指定专人采集,并交纳资源补偿费。第十三条 不得采伐植物园的林木。确因防治病虫害、促进林木生长等必须采伐林木的,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第十四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植物园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
植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和森林防火组织,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并与周边单位、社区签订森林防火公约。第十五条 植物园森林防火期为每年3月15日至6月15日和9月15日至11月15日。植物园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当年物候情况延长森林防火期,并予以公告。第十六条 植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工作,确保植物资源安全。第十七条 进入植物园的人员应当遵守植物园的各项制度,服从植物园管理人员的管理。
植物园内可以适当设置必要的商亭。从事商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经植物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指定的位置经营,不得有污染环境的行为。第十八条 省林业森林公安局在植物园设立的派出机构,负责植物园内植物资源和财产安全,维护园区治安,依法查处破坏植物园的违法行为。
现在疫情期间绥滨植物园绥滨县植物园开放了吗?
疫情期间,绥滨植物园而不开放,因为人流密度过大,容易发生那个感染,所以为了大家安全,那么现在是不开放?
湖南省植物园条例*一条 为了加强植物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植物园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植物园,是指拥有活植物收集区,并对收集区内的植物进行物种保育、科学研究、科普教育、开发利用等活动的园地。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植物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林业与农业、科学技术、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植物园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植物园管理单位应当做好植物园的日常工作。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植物资源的分布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全省植物园发展规划。
植物园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五条 设立植物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区域性或者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植物种质资源;
(二)具有活植物收集、保育、展示的固定区域和适宜环境,能够实现园内主要功能分区建设;
(三)具有植物引种驯化、迁地保育工作基础和与之相适应的科研能力和科技水平;
(四)有符合面积要求且无权属争议的土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设立植物园,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医生学者进行论证,提出审核意见,按*和省有关规定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 建设植物园应当编制建设方案,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植物园内不得建设与植物园建设方案和植物保护要求不一致的建筑物和设施;已经建成的,应当逐步改造或者拆除。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植物园开展物种保育、科学研究、科普教育等公益性活动予以扶持。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合资、合作、捐赠、认养等形式,参与植物园的建设。第九条 植物园管理单位应当做好植物资源的迁地保育工作,制定科学的引种计划,建立植物种质资源迁地保育平台和实验平台,对珍稀、濒危、极小种群等野生植物实行重点保育。
在引种过程中,采集*一级、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或者珍贵野生植物的,应当向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采集证。第十条 植物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植物科学研究,培育新的和优良的植物品种,推广植物新品种、新技术。
鼓励植物园建立植物资源信息平台,建设数字植物园,实现资源信息共享,为科学研究服务。第十一条 植物园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植物与人居环境、植物与人类健康、植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安全等科普教育活动,向公众传播植物知识和生态文化,提高公众的生态文明素质。第十二条 植物园管理单位应当对园内的古树名木、珍稀濒危植物等*、省级重点保护植物进行登记、标识,建立档案并制定保护措施。第十三条 植物园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做好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编制防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科学防治。第十四条 植物园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森林防火制度,划定禁火区、护林防火责任区,设置防火设施与防火标志,消除火灾隐患。第十五条 植物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安全保护工作,设置警示标志,保障设施完好,维护园内秩序,保障人员安全。第十六条 进入植物园从事科研、教学、考察、拍摄影视片等活动,应当经植物园管理单位同意。第十七条 植物园管理单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利用园内植物资源开展观光游览等取得的服务收入,应当用于植物园的物种保育、科学研究和科普教育。
禁止在植物园内开展前款规定以外的有偿服务。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植物园的行为:
(一)在植物园内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损毁植物园围墙、界址、标牌或者擅自移动界址、标牌;
(三)擅自采摘植物园内的种子、花草、苗木和药材等植物材料;
(四)在植物园内植物或者设施上涂写、刻划;
(五)在禁火区内用火;
(六)向植物园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和生活污水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依法予以处罚。